一、制定背景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发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对于化解钢铁产能过剩、减少建筑垃圾和环境污染、节约施工时间、促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和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是未来装配式建筑发展的主要方向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等文件精神,我省制定了《浙江省推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获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复。《方案》将绍兴市列为试点地区,将柯桥区列为农村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地区。
近年来,我市积极响应国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号召,不断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先后被列为“国家住宅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地区”、全国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成功实现从“双试点”向示范城市的跨越。在稳步推进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同时,也逐步推进钢结构建筑向部品化、通用化、集成化方向发展,探索实施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造。目前,全市共有钢结构专业承包企业456家(壹级29家,贰级65家,叁级362家),依托浙江绿筑、宝业大和、越宫钢构、圣鑫建设等钢结构龙头企业前期研发的基础上形成了绿筑PSC集成住宅产品体系、宝业大和轻钢房屋结构体系、越宫钢构栓-管砼剪力墙和隐式框架组合结构体系、圣鑫建设轻型钢框架-冷弯薄壁型钢墙组合房屋建筑体系等成熟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结构体系,并在我市的梅山江商务楼配套用房、宝业四季园、竹园童村等多个钢结构住宅项目中成功应用。此外,我市钢结构企业已主编或参编《高层钢结构住宅设计规范》、《密柱支撑低层钢结构工业化住宅施工质量验收规程》、《装配式部分填充钢-混凝土组合剪力墙住宅技术规程》等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相关的标准规范11项。我市探索实施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将为全省乃至全国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的发展提供经验。
(二)制定目的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发展,充分体现绍兴市建筑强市地位,发挥绍兴钢结构企业实力强、数量多的优势,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为全省乃至全国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的发展提供绍兴经验和绍兴做法。
(三)文件依据
该文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浙江省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的批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浙江省推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工作方案》等文件制定。
二、政策内容
(一)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主要目标、重点任务、政策支持、农村试点和保障措施五大部分。
1.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累计新开工40万平方米以上或新建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占新建装配式住宅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12%以上;到2022年,全市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累计新开工1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农村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累计新开工10万平方米以上或新建农村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占新建农村装配式住宅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20%以上。基本实现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规模化应用。
2.重点任务。重点明确项目落地路径、完善技术标准体系、打造产业集群、创新工程管理模式、推进农村试点发展和人才队伍培育等六大任务。明确各区、县(市)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年度实施任务,为项目落地提供保障。积极培育企业,引导创新管理模式和技术标准体系,明确人才培育模式,为项目实施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撑,充分发挥钢结构优势,不断提升人民居住体验。
3.政策支持。明确包括保障性住房、人才租赁住房、宿舍楼等居住类项目作为试点项目全部实施钢结构装配式建造,同时明确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可作为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进行邀请招标,需要专利或成套钢结构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可依法不进行招标。符合要求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与绍政办发〔2016〕108号文中关于容积率不计入核算的相关政策不重复执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在企业资质、评奖评优等方面也将给予一定支持。
4.农村试点。将农村居住用房纳入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实施范围,培育一批在农村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项目的实施企业,完善相关技术标准体系,简化审批流程。明确对于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集中连片改造项目,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的,农民建房专项指标在满足无房户、危房户建房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予以保障;对于符合钢结构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农村住宅及其他配套用房等建设项目,在享受各区、县(市)按照主体建造成本的10%予以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市级同时予以10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助(市级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5.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将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推进工作列入“绍兴市建筑业转型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范围。二是强化考核,将该项工作列入市政府对各区、县(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三是加强监督,重点在标准编制、技术研发、创新管理上予以支持,在质量安全上加强监管,不断提高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工程质量。四是做好宣传引导,科普钢结构在抗震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二)适用范围
《实施意见》适用范围从适用区域范围和适用项目范围两个方面解读。
1.适用区域范围。《实施意见》适用全市区域内新开工钢结构装配式住宅项目,包含三区(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两市(诸暨市、嵊州市)一县(新昌县)和滨海新城、镜湖新区。
2.适用项目范围。《实施意见》规定,2019年12月11日起,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新建居住类项目(保障性住房、人才租赁住房、宿舍楼等)作为试点项目,全部实施钢结构装配式建造;鼓励国有资产投资的商用居住类项目和其他资产投资的公益性居住类项目(如老年公寓等)优先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全市范围内农村整村或连片改造住宅及养老公寓、文化礼堂等村集体土地上的配套用房,优先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鼓励村民自建用房优先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
(三)文件期限
文件施行日期为2019年12月11日,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单位:绍兴市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中心
解 读 人:韩坚强/霍洋洋
联系方式:85202078/15605856996